7.0条 歧视
本条的诠释:关于厂内歧视的问题,应特别留意受核工厂所在国的现况和营商环境。来自外地的员工,来自美国的员工,他们在这些国工作,与本国员工比较,同工而不同酬,工资和福利均有所差别。这个情况只如实反映他们家乡和他们的雇主工厂所在国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差异,不属歧视。
7.1 工厂应当查阅当地关于工作岗位歧视行为的法律文本。
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歧视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这套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应以当地语言写成,并已公开张贴和/或可供员工索阅。记录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政策应当与当地关于歧视的法律1致;例如在录用、补偿、培训、晋升、终止合同、退休或其他与用工有关的各方面,均不应当基于种族、社会地位、原国籍、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取向、身为工会成员、政治归属等等理由而受到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