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FORM A的简介说明:淮安办理FTA巴基斯坦产地证
普惠制产地证(FORM A或GSP FORM A)是根据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遍优惠制,签发的一种优惠性原产地证。采用的是格式A,证书颜色为绿色。在对外贸易中,可简称为FORM A或GSP FORM A。
普惠制产地证的给惠国家:
实施国家计: 欧洲联盟28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马耳他、匈牙利;增加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瑞士、挪威、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国等41个国家。除美国外,其余40国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1、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的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8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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