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会“认证” 株洲办理贸促会商事认证明书CCPIT
1、定义:
贸促会“认证”是贸促会商事证明的俗称,商事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会(中国国际商会)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商事证明是依照国际惯例或基于当事人对商会的信任,具有国际效力,符合国际通行惯例,但它不具有司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性。
2、认证的作用:
a.使我国的出口货物在进口国海关顺利通关;
b.使我国的出口货物按信用证要求顺利结汇;
c.使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在境外受到保护;
d.为在境外投、设立办事机构、投标或承包工程的公司提供证明;
e.为我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取得市场准入,获得生产、销售许可提供相关证明;
f.为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调解、仲裁或诉讼提供证明;
g.为签证申请提供证明。
3、受理文件的类型
a.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b.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公司简介等;
c.商业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d.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e.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自由销售证明、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 GMP证书等;
f.贸易单证,如商业发、价格单、装箱单、形式发、提单等;
g.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银行保函等;
h.由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证书、CE证书等;
i.出国签证类文件;
j.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或许可文件;
k.可信、有效的数字、电子商务及其他电子交易类文件的认证等。
三、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可见,作为一种专门证明制度,公证的主体即公证机关,对象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明确规定,公证处作为我国的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公证处做出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公证书在法律上由三个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贸促会商事证明,是一国国际商会应该国工商企业和个人的邀请,对某一商业事实或商业文书或单据的真实性加以证明。这些证明是依照国际惯例或基于当事人对商会的信任,它不具有司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性。必要时,作出证明的商会代表有义务就所作证明作证。商事证明具有国际效力,它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因其所享有的信誉得到当事人的承认。在涉外商事活动中,因为商会享有的特殊信誉,它的证明效力常常甚至强于一般的公证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可见,公证具有较强的国家性,是一种国家权力的体现,而商事证明则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商会的信誉,依赖的是国际通行的惯例认可。
四、两者与使馆领事认证
使馆领事认证亦称外交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属实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该文书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
贸促会商事证明和公证书作为该认证的首个环节,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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