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原产地规则的多变及复杂性,各国政府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和签发都做了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台湾办理贸促会一般原产地证CO
第一, 各国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管理机构均为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该国的货物原产的法规及有关政策;领导和协调各签证机构的工作;处理在原产地证书申请及签发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第二,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一是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二是商会。
第三, 指定货物原产地标准,这是原产地法规的核心。《京都公约》将货物原产地判定标准分为“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大类。
第四, 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签发和管理都做了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也作了规定,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申请人要进行登记,考察合格后方可办理;。
第五, 各国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时,一般都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签证手续费。
第六,为维护原产地证制度的严肃性,《京都公约》付约建议各成员国对虚假原产地申领的行为进行处罚。各国对此问题都很重视,除规定了经济、行政处罚条款外,对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条款。
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及其签证机构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体系及签证机构 资
根据贸发会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受惠国有关政府当局签发。受惠国应将其授权签发普惠制证书的政府当局的名称、地址、连同其使用的印鉴样式和签证人员手签笔迹报各给惠国海关备案。
根据中国政府颁布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是中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合法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体系及签证机构
一般原产地证书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是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制定原则、使用范围、统一协调和机构设置等问题达成的国际协议。WTO成员在签订《原产地规则协议》时,决定在WTO框架下制定一套协调费优惠原产地规则,它将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非优惠性进口、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判别。《协议》规定,在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出台之前的过渡期间,各成员方仍采用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但在原产地规则的指定、原产地的评定及审查等方面应遵循《协议》规定的基本原则。台湾办理贸促会一般原产地证CO
中国政府200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各种非优惠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会及其地方分会为民间签证机构。进出口要求由官方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方要求由民间机构签发原产地证的,应当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可向出入检验检疫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办理。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官方签证机构依法对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台湾办理贸促会一般原产地证CO
(三)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管理体系及签证机构
中国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有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N证书)、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原产地证书,根据双边优惠贸易协议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由出口成员证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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