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适用于一切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现在所有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山东办理贸促会一般原产地证CO
因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会规定,其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图案底纹,以便识别伪造与涂改,尺寸为297×210毫米,使用文种为英文或法文。格式A由出口商填制申报,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
证明书使用的文种为英文或法文,但证明书背面注释可以使用受惠国本国文字印刷。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
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鉴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统一管理,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一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签发机构。
填制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12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在中华人发共和国签发”,国名必须填打外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1栏为: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SHANGHAI SILK import AND EXPORT CORP .,
17ZHONG SHAN ROAD (E.1), SHANGHAI,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JEBSON & JESSE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F.R.G.
注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抬头人。但不要填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联盟国家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也可接受。山东办理贸促会一般原产地证CO
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FROM SHNGHAI TO HAMBURG BY SEAFREIGHT
注意: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如:“VIA HONGKONG”
第4栏为: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签证需要,如是“后发”,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如是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红色印。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注意: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5栏为: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为:唛头及包装号
按发上唛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例如:J&J
HAMBURG.1— 160 山东办理贸促会一般原产地证CO
注意: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打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会面巾在证书的反面,由签证局加盖骑缝章,并在第6栏填打“SEE ATTACHED LIST”。
第7栏为: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如:160(ONE HUNDRED &SIXTY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上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能在HS.的四位数字级品目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但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货号(ART.NO.)也可不填,因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
现将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原产,无进口成分。
(2)“W”: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加工标准,货物运往欧盟成员国、挪威、瑞士和日本,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品目号。
例如:“W” 96.01
(3)“F”: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
(4)“G”: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实施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条款。
(5)“Y”: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在字母下面标上进口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8% 货物运往美国,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5%
(6)“Z”:货物运往美国,实施原产地区域性累计。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Z”35%
(7)“PK”: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实施全球性累计。运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9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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